2008-02-20

关于200张马赛克的探讨

今天,BJ市GA局首次明确表态,向朋友赠阅“艳照门”图片系违法。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,且数量在200张以上,赠与人将被 追究刑事责任。民警告诉记者,那些已经在隐私部位作出马赛克处理的照片,不属于淫秽照片。明知他人实施上述行为,仍 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等帮助的,以共同犯罪论处。

这个关于公民赠阅“艳照”违法的表态,从外表上是清晰的,然而却让人无法参考执行。且不论从法理上,如果传播艳照即违法,为什么是 200张开始违法?为什么不是1张?为什么不是1000张?在理解这句话时,更有如下不明之处:

1.如果199张打一包,分多次发送,是否违法。

2.如果199张无码,其他的有码,打一包是否违法。

3.如果A把100张给B,B把100张给C,这样是否违法。

4.如果不是赠阅,出售是否违法。

5.如果发给GA局的朋友,超过200张是否违法。

6.如果给朋友发送番茄花园,错发成照片是否违法。

7. 如果防止违法而去打码,多大的码算合格。

8.如果文件被迅雷偷走给 别人,算不算违法。

9.如果陈冠希传阅别人,算不算违法。如果张柏芝呢?如果陈冠希传给张柏芝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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